中国法院网讯 十几年前在银行的存款银行拒绝兑付,山东省莒县一储户怒上法院讨说法。日前,莒县法院作出某银行莒县支行向张秀元兑付存款4400元及利息的判决。
张秀元系莒县小店镇某村村民,于2000年1月13日在某国有商业银行莒县支行小店储蓄所存款4400元,存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25%。后张秀元将存单放在房梁上遗忘,2011年才发现并持存单到某银行莒县支行请求提取存款本息,某银行莒县支行以该笔存款已移交到另一家银行为由拒绝向张秀元兑付,后张秀元与某银行莒县支行交涉未果,起诉到莒县法院,请求某银行莒县支行兑付本金44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某银行莒县支行在2000年12月22日将某银行莒县支行小店储蓄所撤消,并将小店储蓄所的所有存款移交到另一家银行,张秀元的存款4400元亦包括在内,但某银行莒县支行一直未通知张秀元该移交的事实。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秀元将存款交付给某银行莒县支行,某银行莒县支行为张秀元出具存单,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某银行莒县支行将张秀元的存款移交给另一家银行,系储蓄存款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义务的转让,该转让应当征得权利人张秀元的同意,但该转让张秀元并不知情,因此该转让对张秀元不生效,某银行莒县支行仍应向张秀元兑付存款本息。据此,莒县法院作出某银行莒县支行向张秀元兑付存款4400元及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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