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4月30日重庆忠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忠县公司)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分别签订购货合同四份,货款总金额四百七十余万元。忠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重庆公司交付货物并全额向重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重庆公司向上海公司支付货款3880963.20元,拖欠货款八十五万元。经多次催款,重庆公司均为及时付款。造成忠县公司逾期付款损失四十万元,共计:一百二十五万元。
办案经过: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接受忠县公司委托之后,首先与当事人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包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的情况、山西公司拖欠货款的原因等。案情掌握之后,杨律师做了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包括起草诉状、确定欠款本金和预期付款损失总额,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了解山西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由于杨律师做了详尽而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法院立案并通知重庆公司之后,重庆公司一改之前不可一世的态度,主动提出与忠县公司调解。杨律师代表忠县公司与对方展开谈判,最重达成协议,重庆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忠县公司放弃预期付款损失。签订调解协议当日,重庆公司马上打款给忠县公司。高效率的完成了该纠纷的处理。忠县公司方面对杨律师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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