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于2011年11月在未办理任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修建了房屋一栋,2012年6月25日钟某与王某签订了《购房订金及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自愿出售自行修建的住房一套给钟某,价款22万元,并保证能正常过户;2012年6月底钟某交定金5万元,若买方违约,则赔偿定金;其余房款17万元于2012年9月底交付。协议签订当天,钟某向王某交款5万元,并向王某出具17万元欠条一张。之后,钟某发现王某的该房屋产权手续存在问题,于是与王某协商,但协商未果,双方就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后王某的该栋房屋被政府予以拆除,王某对政府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双方争议的所涉房屋因没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导致纠纷发生;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具体理由如下:
1、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法建筑物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筑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不能依法享有所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三)违法建(构)筑物;”本案王某的该栋房屋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筑物,无法进行产权登记,不受法律的保护。
2、由于违法建筑物的“先天违法性”,在公法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予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政府对王某的该栋违法建筑的房屋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3、购买房屋不能购买违法建筑的房屋,因其建筑物本身的违法性,导致买卖行为不合法,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联系电话:15978941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