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系农民,其老房年久失修,就打算在原地基上重建新房,于是向镇人民政府申办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明确了修建房屋的楼层和面积。修建过程中,谢某认为按规划修建房屋的面积过小,擅自加修一层。谢某的邻居张某认为谢某的房屋没按规划部门要求修建,其多修一层影响了他的采光,向镇政府举报。镇政府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谢某停止违法部分的房屋修建、限期改正,但谢某认为在自家宅基地上多盖一层合情合理,拒不改正,于是镇政府决定对该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谢某不服镇政府强制拆除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谢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谢某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获得许可,符合法律要求。若谢某依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依法建设,其新建房屋就为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
其次,本案谢某未按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证》确定的内容修建房屋,擅自加多修建一层,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明显违法。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其三,谢某要求先不予拆除违章建筑,待重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认超层部分的合法性,其观点肯定错误。根据《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修建房屋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手续,并按行政机关审批手续上确定的内容修建,如果不依法依规建设,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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