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因为您的劳动合同是在北京履行的,所以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
而这家图书公司目前在北京还没有注册工商执照,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项某该怎么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所以,项某在北京的居住地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由此来申请劳动仲裁。但同时,项某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是由图书公司指派在北京从事业务的,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