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污染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也越来越突出,那么国家对于预防环境污染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当人们遭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时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的周德鸿律师和李春梅律师来为我们讲解一下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
刘某等407人均为某小学学生,在该小学东南面有一家化工厂。201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该厂车间因职工违章操作,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散发的气体影响到刘某等407人所在的学校,在校师生当时闻到类似油漆的气味。到11时左右,气味越来越浓,致使刘某等407人出现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将学生送入医院诊断救治。
后经相关专家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及现有资料分析,专家组一致认为:本次小学师生出现的头昏、头痛、恶心、腹痛、咳嗽等症状,系由学校邻近的某化工厂苯乙烯泄漏引起的过性刺激反应,无苯乙烯的急、慢性中毒诊断的依据。刘某等407人认为该化工厂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人身及财产权益,要求该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等人一纸诉状将该化工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化工厂赔偿刘某等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主:在案例中我们看到这个化工厂最终是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周律师,对于这类赔偿案件,有关法律是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周:这个案件是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你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在案例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刘某等人要求化工厂赔偿的时候,化工厂以自己的排污有排污许可证,并且未超过规定的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李律师,化工厂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
李:化工厂的这种辩解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和法律是非常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者的侵权责任时是采用的严格责任,只要有污染行为,且该污染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不管你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周律师,对于环境污染者,当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他可能会面临那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周:当环境污染者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他就会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污染者也会因为违犯了国家对企业和环境的行政管理而承担行政责任,相关主管部门会根据污染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改、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于那些情节十分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会因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就要面临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主:李律师,在本案中化工厂应当赔偿受害人刘某等人哪些方面的损失?
李:本案中化工厂的污染行为主要是对刘某等人的人身方面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赔偿刘某等人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主:环境污染对于人民群众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周律师,当遭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时,受害者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周:当人们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时,主要就是通过要求污染者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应当重点搜集好污染者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方面的证据,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主管部门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进行维权。
主:李律师,对于从事污染性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单位来说,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避免环境污染?
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条规定就是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制度,在污染性企业的建设中,应当严格按照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需要进行污染物排放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排污许可,只有当获得了排污许可后,才可以排污,并且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标排污。同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定期检查,防止环境污染情况的发生。
主: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在节目的最后,我们要劝诫各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也要需要环保相关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积极行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还我们一个碧水蓝天。非常感谢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的周德鸿律师和李春梅律师对我们的讲解,如果各位观众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按照屏幕下方的联系方式咨询周律师和李律师。观众朋友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