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9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部门经理,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翁某持某大学研究生文凭前来应聘,被录用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为每月5000元。试用期内,公司发现翁某的能力、学识与其本科学历相差甚远,,经调查后发现翁某的本科文凭系伪造,于是某公司立即以翁某用欺骗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翁某解雇。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点评:
1、本案中翁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是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本案涉及翁某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招聘要求。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案例中翁某为了达到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持虚假文凭,取得了公司的信任,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从订立劳动合同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本案中翁某是持假文凭采取欺诈手段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从签订时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公司应当支付翁某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因此,本案中翁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该劳动合同从签订时起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某公司因此解雇翁某是合法的,但是应当支付翁某应得的工资。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鸿 ﹙联系电话:1597894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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