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邱女士与周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周先生将自己结婚前的12万元存款交给了邱女士,家庭的一切开支由邱女士负责。2015年12月,邱女士与周先生夫妻感情破裂并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2月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称12万元个人财产只是交给邱女士保管,遂要求邱女士返还其婚前个人存款12万元。邱女士同意离婚,但称12万元存款已经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无法返还。法院最终判决邱女士与周先生离婚,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1、12万元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争议的12万元存款周先生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12万元存款依法应当认定为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这12万元个人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周某婚后将个人婚前存款交给妻子行为法律怎么定性?
首先,周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作为妻子的邱女士可能会对12万元存款进行处分,但周先生却依然选择了将钱交给妻子,可见周先生内心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12万元存款交给妻子保管,而是将12万元存款用于家庭共同开销,而且将开销12万元的权利交给了妻子;其次,周先生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保管行为,故周先生诉称的只是交由邱女士保管这一主张依法不能够成立。另外,周先生与邱女士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没有作出任何特别约定,因此12万元仍然是周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周先生与邱女士婚后的收入都用于家庭共同开销,周先生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12万元交给妻子其实是在行使他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只是周先生在行使处分权时并未明确限制妻子邱女士应该怎么对待这12万元存款。因此,将周先生在婚后把12万元婚前个人存款交给妻子的行为定性为周先生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家庭共同开销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3.为什么周先生主张返还婚前个人财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完毕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案例中,12万元存款虽然系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家庭共同生活开销,而12万元存款已经在家庭共同开中销自然耗尽。因此,周先生主张邱女士返还12万元婚前个人存款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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