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其丈夫周先生离婚,同时请求分割价值40万元的夫妻共同房产一套。2012年6月法院判决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共同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周先生支付王女士共同房产折价款20万元。因为周先生资金紧张,只先支付给了王女士10万元,并在2012年7月1日给王女士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10万元钱。2012年11月王女士与周先生复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2013年2月王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周先生离婚,法院判决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离婚后,王女士向周先生索要10万元的欠款,周先生称该10万元的借条在双方复婚时已经失效,拒绝偿还10万元欠款。2013年8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先生偿还10万元欠款,法院判决周先生偿还王女士10万元欠款。
1、借条在王女士与周先生复婚时失效了吗?
双方在第一次离婚的时候共同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周先生支付王女士20万元作为共同房产的折价款,其中支付了10万元现金,剩余的10万元则以借条的形式成为了王女士的债权,此10万元债权依法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借条则是王女士的债权凭证,而该借条合法有效,并不因为双方的复婚而失效,王女士的10万元个人债权财产也不因双方的复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王女士的10万元债权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10万元应当认定为王女士婚前的财产。
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向文宴律师 1573624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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