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杨先生向付先生借款20万元,杨先生在当日收到付先生20万元的借款后,向付先生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每月利息为2分,2016年2月1日前还清20万元,借款人杨先生,出借人付先生。借款期限到后杨先生并未按时还款,2016年4月2日付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先生及其妻子周女士共同偿还20万元本金及8个月的借款利息3.2万元(按2分计算),并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杨先生及其妻子周女士共同偿还付先生20万元本金及8个月的借款利息3.2万元,二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为什么丈夫写的借条、借的钱,妻子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规定,除周女士能够举证证明丈夫杨先生与付先生的债权债务系个人债务或者举证证明其与丈夫杨先生就财产特别约定外,该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周女士就应当与丈夫杨生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案例中约定的2分利息合法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中杨先生与付先生约定的2分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24%,所以本案中的2分利息是合法有效的。
3、案例中只约定了6个月的借期利息,为什么法院判决要支付8个月的利息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中杨先生与付先生只约定了6个月借期内的利息,并未约定逾期利息,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付先生要求按照借期内的2分利息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向文宴律师 1573624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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