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引发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各种矛盾,那么在离婚诉讼当中财产究竟该怎么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究竟该怎么处理?为此,今天我们特别邀请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范桂华律师和向文宴律师与我们一起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小姐与王先生于2011年9月相识并谈恋爱,2012年1月李小姐与王先生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5月李小姐与王先生的父母各出30万元为两人全款购买了一套婚房,房产登记在李小姐的名下。2012年10月李小姐生育儿子王涛,2012年11月李小姐因与王先生经常吵架闹矛盾便带着孩子离家,与王先生断绝往来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月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房子归她一个人所有,儿子王涛由她抚养丈夫王先生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800元。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李小姐与王先生离婚,房子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并依照该份额进行分割,儿子王涛由李小姐抚养,王先生向李小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主持人:李小姐要求离婚的诉求为什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案例当中李小姐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经有3年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但是,请大家注意了,“分居两年以上”必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连续不断的分居两年以上。除此之外,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两年以上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他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的情形,否则原告方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主持人: 离婚案件大多数都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判决的呢?
向:《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是判决给母亲抚养;而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法院就会结合夫妻双方各方面的情况(比如收入情况、是否有固定住所、受教育情况、有没有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等),来判定孩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询子女的意见。案例当中的小孩王涛在父母离婚时年龄比较小,只有3岁,并且孩子一直都是跟随母亲生活,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除考虑了父母双方的能力、家庭情况等问题之外,肯定也是充分考虑了这方面的原因的。
主持人:抚养子女的一方大多数都和案例中的李小姐一样,都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范:《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规定,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这个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但不仅限于这两项费用,当双方对抚养费的多少和支付期限不能达成协议时,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月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一般是由法院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主持人:孩子的抚养费需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呢?
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这两条主要是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子女抚养费应当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已经能够独立生存的,父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另一种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主持人:房子是不动产,其产权是登记在李小姐一个人的名下,为什么法院最终认定房产由夫妻二人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按份分割呢?
范:对于这个案例当中讲到的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这样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是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案例中的房产虽然是登记在李小姐名下,但并不影响王先生对该房产的实质共有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离婚率越来越高,我们应当怎样去规避离婚带来的房产分割风险呢?
向:我们建议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房屋的时间最好是选择在子女结婚前,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就属于子女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出现离婚的情况,另一方也无权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夫妻之间对该房产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买房屋,我们建议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同时,最好还写一份赠与协议,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表示该房产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并要求子女的配偶也在这份赠与协议上签字确认。另外,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购房时支付房款的所有凭证(比如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等),这样能帮助大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刚才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和向律师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了离婚诉讼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后认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要理性维权、合法维权,这样你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常感谢范律师和向律师给我们的讲解。
范桂华律师电话:15870478288 向文宴律师电话:1573624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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