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李菲菲等3位读者向本报反映,由于其工作的超市亏损严重,他们已经被拖欠三个月工资。而他们索要欠薪时,老板肖某迫于无奈才说出实情,称自己只是该超市名义上的老板,真正的老板姓顾。肖某让他们去找实际老板顾某要钱,而顾某不认账,拒绝担负清欠责任。他们想知道自己究竟该向谁要工资?
经查,顾某在2016年开办超市时,考虑到自己欠外债较多,担心债主拿其货物抵债,于是,就用其表弟肖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并让肖某出面负责经营管理。
半年前,肖某考虑到超市人手紧张,遇高峰期时顾客排长队,影响经济效益,未经顾某许可,便以自己的名义招聘李菲菲等人为超市员工。
最近,肖某与顾某又因拖欠员工工资一事闹矛盾。
肖某主张超市是顾某的,应由顾某买单。顾某主张以“营业执照为准”,谁招人谁经营,谁负责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说法
就李菲菲等人遇到的问题,接受咨询的颜法官表示:他们既可以要求名义老板肖某一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肖某与实际老板顾某共同承担责任。其法理依据是,从合同角度上看,肖某应当支付工资。
由于招聘李菲菲等人的是肖某而非顾某,肖某又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唯一经营者,故只有肖某和李菲菲等员工才是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这里,肖某代表用人单位,李菲菲等是其所聘请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0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肖某属于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从无效民事行为角度看,肖某也必须担责。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法第28条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鉴于肖某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隐瞒自己只是名义老板、根本无权自主处理相应事务的真相,诱使李菲菲等人错误认为肖某代表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尽管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但是李菲菲等人是属于受欺骗而签订的,且其已经付出相应劳动,故肖某必须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另外,顾某也不得推卸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鉴于肖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系顾某,因此,李菲菲等人有权要求肖某和顾某共同担责。(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