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0月5日
重庆律师公告

      重庆冠凯律师杨义禄为你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电话联系!联系电话:15178922678.地址: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B栋二楼(德源大厦.)

    我所因业务发展,需招聘律师数名,保证案源,待遇较好,欢迎有司法资格的人员前来应聘。联系电话:15178922678(杨主任)


重庆律师忠县律师杨义禄竭成为你服务
联系忠县律师
 行政诉讼更多>>
    损害赔偿
 
免费搭乘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5年忠县三汇镇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万州向分水方向行驶,因与陈某和乐某某系相识之人,便同意免费搭乘后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和乐某某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经重庆市万州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和乐某某遂将余某起诉至忠县人民法院,要求余某承担全部损失。该案件经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余某承担后者全部损失的90%,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曾表述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但在最终的司法解释中将上述规定予以删除,这使得“好意搭乘”的责任承担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我们认为,好意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以公平分担责任为补充,好意人承担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好意人虽然无偿给搭乘人提供搭乘便利,但好意人对搭乘人仍负有最低限度的必须谨慎驾驶的安全保障义务。余某在本案中虽然系处于好心免费搭载陈某和乐某某,但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从而造成陈某和乐某某受伤,对陈某和乐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特别提醒】

免费搭乘行为彰显了“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搭乘人在搭乘过程中应严格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把“善意的搭乘变成无辜的责任”。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向阳  联系电话:13618349551

 

 

 

 
 
 
网站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法律宣传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做出处理
中文网址:忠县律师.COM 英文:ZXYLS.COM
Copyright http://www.zxyls.com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杨义禄 技术支持:鼎睿云网络科技
地址: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4号附1号(德源大夏B栋二楼) 邮编:404300 法律咨询热线:023--54814666 15178922678 QQ:1056326385
本站关键词:重庆律师忠县律师 qazxc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