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男)与秦某某(女)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恋爱期间,刘某先后向秦某某给付8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元的首饰作为订婚彩礼,2014年年底两人在忠县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礼举行完毕后,秦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刘某共同居住生活,为此,刘某以婚姻事实未成就为由,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秦某某将8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元的首饰退还给了刘某。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刘某与秦某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婚礼举办后也未共同居住生活,并未产生实质的夫妻婚姻法律关系,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不得将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为满足个人物质欲望,而向对方索取财物,这样的行为既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符合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并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
【律师特别提醒】
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常见的风俗习惯,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应以赠与目的是否实现为准,若赠与目的尚未实现,那么赠与行为当然随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所得彩礼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彩礼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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