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与谢某结婚10年,经济收入丰厚,夫妻感情较好,但一直没有生育孩子,主要原因是李某全是死精导致。李某父亲为了延续香火,在2014年召开家庭会议,邀请了李某的三个叔叔、姐哥等亲人,通过召开会议大家一直同意由李某的二叔与谢某同居代孕。他们认为李某二叔大学毕业,基因比较好,将来孩子聪明。同年10月谢某与李某二叔正式同居一个月,谢某怀孕,2015年生于一子。孩子出生后,李某的二叔对孩子特别照顾,引起了李某二妈的怀疑。李某二叔与二妈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李某的二妈在谩骂中说,李某没有生育,孩子不是李某的,应该是李某二叔的,不然为什么对孩子那么好,不仅照顾孩子,还出那么多钱等话,引起了邻居们的怀疑。周围群众经常找李某开孩子不是他亲生的玩笑,导致李某无法面对周围邻居和亲戚,精神崩溃,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发生分歧,李某认为孩子不是他的,不应尽抚养义务。谢某认为生育孩子,是通过召开家庭会一致同意的,当时李某没有任何意见,李某应该尽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孩子由谢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本案的代孕不受法律保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该规定,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其次,从生育权和亲权的角度来看,目前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应以结婚登记并办理准生证为条件。代孕方将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通过代孕合同转移给求孕方,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本案表面上看是经各方同意而代孕,系代孕合同,但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静夜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并他通过性行为来完成代孕,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其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本案由于代孕的不合法,属于我国法律禁止行为。据此,李某没有与孩子形成父子关系,孩子只能与谢某和李某的二叔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抚养孩子的问题只能由他们承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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