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王某因自己文化程度低,不懂电脑操作,遂请郑某代替其参加摩托车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后郑某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发现。
近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王某曾因犯流氓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郑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依据相关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让郑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实对待考试,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及他人的前途开玩笑。(本报记者 王 春 本报通讯员 郭于锴) |